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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字第 334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3440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中和市○○路○○巷○弄○號,且依兩 造簽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4條約定由原告總行或申請核准 使用信用卡之分支機構所在地法院管轄,查原告總行設在台 北市○○區○○街○○號,本件信用卡發卡機構為原告中和分 行,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惠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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