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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字第 33984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北簡字第33984號 原   告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慶和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同年月19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 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為參加民國95年4 月22日,在大陸杭州舉辦之 「2006杭州世界休閒博覽會」,委託原告代辦護照、臺胞證, 及向原告購買95年4 月21日,自台灣桃園機場起飛經香港至大 陸杭州,與95年4 月29日,自北京機場起飛經香港至台灣桃園 機場機票22張,應付價金新台幣(下同)400,400 元,被告 僅簽發發票人為被告,票號AT0000000號,發票日95年5月19日 ,面額158,000元支票,經原告提示竟遭退票被告僅給付2 42,400元,尚有158,000 元仍未給付。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158,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成員資料表、買賣價金明細 表、支票、退票理由單各一份為證,核屬相符,且本件起訴狀 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已合法送達被告,此有該送達證書在卷 足憑,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應視 為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則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信為真 實。 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8,000 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5 月19日起,按法定遲延利息即 年息5%計算之利息,符合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 1項前段、第203條之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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