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原 告 乙00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睿智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二時
五十一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
告之
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應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