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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字第 34363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宗禮       陳一助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3436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9月28日在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借據約定書 約款第16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本院有管轄權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95年3月20日邀同被告乙○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30萬元,約定自95年3月2 0日起至99年3月20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年息7.5%固定利率 計算,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超過6 個月部份,按上開利息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利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並繳付 利息及違約金。被告等繳息至95年12月21日後,即未依約 清償,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被告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繳款歷 史交易查詢等件影本為證,應認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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