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4623號
反訴原告 空間數位網路有限公司
6樓之1
法定
代理人 甲○○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凱力達商行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反
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玖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反訴原告
未繳納,需補繳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
○路○○○號)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反訴原告
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