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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字第 346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4623號 反訴原告 空間數位網路有限公司            6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反訴被告 乙○○即凱力達商行            一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 年9月3日裁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9月5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反訴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 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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