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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字第 346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462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訴訟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被告居所 地在台南市,本院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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