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北簡字第3477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
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3477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
6年9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6日下午4時在臺北簡易庭
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
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陸佰零捌元,及依附表所示
之利息、帳務管理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陸佰零捌元為
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約定條款第26條及簡易通信貸款契
約書第13條,兩造
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
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
管轄權。又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
事,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89年11月8日、92年10月20日與匯
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通商銀)、國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商銀)訂立信用卡契約,
約定由被告向匯通商銀、國泰商銀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
00號萬事達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威士信用卡,
被告得於特約商店以該信用卡記帳消費,並應於當月繳款截
止日前向該行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
額,逾期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應另
按週年利率19.7%計算之
利息,如以信用卡代償其他銀行信用卡欠款,前24個月內按
月計收代償餘額1.1%計算之手續費,上述
期間期滿,則以週
年利率19.7%計算之利息,被告
乃於92年7月7日以該信用卡
代償其使用其他銀行之信用卡欠款;另以信用卡代償其他銀
行信用卡欠款,則前18個月內以年息5.88%計收利息,第19
個月起以年息14.88%計收利息,另按月收取新臺幣(下同)
288元計算之帳務管理費;
嗣被告於94年5月9日以信用卡代
償其使用其他銀行之信用卡欠款。而匯通商銀於91年6月3日
變更公司名稱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
商銀),國泰商銀
復於92年10月27日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華商銀)合併,國泰商銀為消滅銀
行,世華商銀為存續銀行,並於合併後變更公司名稱為原告
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匯通商銀、國泰
商銀之權利義務仍由原告行使負擔之。又兩造另於92年3月4
日簽訂簡易通信貸款契約,約定被告向原告貸款160,000元
,約定分36期攤還,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不
依約清償利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遲延之日起,
應另按信用卡利率年息19.7%計付利息。
詎被告至96年7月25
日止,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
上開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
期,尚積欠414,608元,及依附表所示之利息、帳務管理費
,
迄未給付,已據其提出與所示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代償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
暨約定書、客戶
歸戶資料明細查詢、歷史帳單彙總查詢單、信用卡消費帳款
債權明細報表、財政部92年6月26日臺財融(二)字第09200
28794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送達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
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視同
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原告之主張
應
堪信為真。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簡易通信貸款契約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帳務管理費,
即屬
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以上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
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
裁判費 4,520元
合 計 4,520元
附表:被告應給付之利息、帳務管理費
┌────────┬───────────────┐
│ 本金(新臺幣) │ 利 息 及 帳 務 管 理 費 │
├────────┼───────────────┤
│貳拾伍萬零捌佰叁│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
│拾陸元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 │‧七計算之利息。 │
├────────┼───────────────┤
│壹拾肆萬玖仟壹佰│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壹拾陸元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
│ │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以貳佰捌│
│ │拾捌元計算之帳務管理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