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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字第 34772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北簡字第3477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3477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 6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6日下午4時在臺北簡易庭 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陸佰零捌元,及依附表所示 之利息、帳務管理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陸佰零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約定條款第26條及簡易通信貸款契 約書第13條,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 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 事,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89年11月8日、92年10月20日與匯 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通商銀)、國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商銀)訂立信用卡契約, 約定由被告向匯通商銀、國泰商銀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 00號萬事達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威士信用卡, 被告得於特約商店以該信用卡記帳消費,並應於當月繳款截 止日前向該行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 額,逾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週年利率19.7%計算之 利息,如以信用卡代償其他銀行信用卡欠款,前24個月內按 月計收代償餘額1.1%計算之手續費,上述期間期滿,則以週 年利率19.7%計算之利息,被告於92年7月7日以該信用卡 代償其使用其他銀行之信用卡欠款;另以信用卡代償其他銀 行信用卡欠款,則前18個月內以年息5.88%計收利息,第19 個月起以年息14.88%計收利息,另按月收取新臺幣(下同) 288元計算之帳務管理費;被告於94年5月9日以信用卡代 償其使用其他銀行之信用卡欠款。而匯通商銀於91年6月3日 變更公司名稱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 商銀),國泰商銀復於92年10月27日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華商銀)合併,國泰商銀為消滅銀 行,世華商銀為存續銀行,並於合併後變更公司名稱為原告 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匯通商銀、國泰 商銀之權利義務仍由原告行使負擔之。又兩造另於92年3月4 日簽訂簡易通信貸款契約,約定被告向原告貸款160,000元 ,約定分36期攤還,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不 依約清償利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遲延之日起, 應另按信用卡利率年息19.7%計付利息。被告至96年7月25 日止,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 期,尚積欠414,608元,及依附表所示之利息、帳務管理費 ,未給付,已據其提出與所示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代償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約定書、客戶 歸戶資料明細查詢、歷史帳單彙總查詢單、信用卡消費帳款 債權明細報表、財政部92年6月26日臺財融(二)字第09200 28794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送達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 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原告之主張 應信為真。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簡易通信貸款契約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帳務管理費,即屬 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4,520元 合    計    4,520元 附表:被告應給付之利息、帳務管理費 ┌────────┬───────────────┐ │ 本金(新臺幣) │ 利 息 及 帳 務 管 理 費 │ ├────────┼───────────────┤ │貳拾伍萬零捌佰叁│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 │拾陸元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 │‧七計算之利息。 │ ├────────┼───────────────┤ │壹拾肆萬玖仟壹佰│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壹拾陸元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 │ │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以貳佰捌│ │ │拾捌元計算之帳務管理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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