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48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高瑞謙
林純瀅
被 告 乙○○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三
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金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