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5018號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之揚
被 告 甲○○
丙○○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辯論終結,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上午9時
55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丙○○為附卡
持有人、就被告甲○○消費債務應連帶清償責任、被告丙○○使
用附卡消費簽帳金額明細及所使用之卡號等提出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消費明細等相關證物原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