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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字第 350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5018號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之揚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辯論終結,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上午9時 55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丙○○為附卡 持有人、就被告甲○○消費債務應連帶清償責任、被告丙○○使 用附卡消費簽帳金額明細及所使用之卡號等提出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消費明細等相關證物原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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