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5425號
原 告 歐聯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被 告 合福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前列二人共同
被 告 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96年度北簡字第35425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在__,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管轄。
兩造間既無
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__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