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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字第 354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5425號 原   告 歐聯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合福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前列二人共同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6年度北簡字第35425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__,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__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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