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5487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乙○○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
幣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叁仟叁佰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