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介
被 告 乙○○
上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30日上午9時51分在
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將
起訴狀所附證據之
繕本郵寄
予被告,並向本院提出郵寄之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