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字第 36373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宗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36373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96年9月21日在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 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買賣價金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85年4月12日邀同被告丙○○為 連帶保證人,以新台幣(下同)626,750元向原告分期購買 西元1992年出廠之馬自達汽車一輛,被告二人並開具626, 750元之本票給原告收執以為憑證,並經台北區監理所完成 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被告並未依照分期約定付款,86 年4月22日仍欠原告194,960元及利息未清償,經原告多次催 促被告還款,被告皆不理睬,買賣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影本、發票 影本、本票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契約關係,訴請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屬正當,應予准許 。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民事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