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字第 365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林儒欽 被   告 乙○○       蕭玉展原名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一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壹佰陸拾肆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於民國92年8月20日邀同被告蕭 玉展(原告丁○○,於95年10月26日更名)為連帶保證人, 與原告訂立借款契約,約定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借 款期間為7年,自92年8月20日起至99年8月20日止,以1個月 為1期,共分84期,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息按原告公告之 定儲指數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1%計付,後並隨公告利率 變動而調整;如被告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違約 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合意以本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被告嗣未依約還款,依上開約定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至96年4月4日止,結欠原告253,164元,爰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 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自 信為真實,亦即被告乙○○確積欠原告借款253,164元,及 自96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31%計算之利息 ,自96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 違約金,而被告蕭玉展為連帶保證人。從而,原告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劉新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