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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字第 36586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籃郁惠       吳萱誼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3658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9月21日在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台 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伍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參萬捌仟伍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零柒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信用卡約款 第27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本院有管轄權。又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9年1月25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並領用原告所發行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利息按年息 15%計算,並依約計算違約金被告至91年8月16日止尚欠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被 告於90年7月5日向原告申辦容易付專案,預借現金新臺幣74 ,000 元,利息按年息15%計算,並依約計算違約金,詎被告 至91年6月16日止尚欠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2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單、電腦帳務明細表、容易付專案申請書、 專案須知、帳單、電腦帳務明細表、債權計算書等件影本為 證,應認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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