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663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寶島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本件被告
住所地在台北縣新莊市○○路○○○巷1之7號4樓,有被
告之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依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