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695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范愛華
被 告 甲○○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時
二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
開庭前針對被告
答辯狀具狀表示意見,並以雙掛號將
繕本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