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北簡字第3758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莉涓
被 告 簡秋福
上列
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3758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9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8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
易庭第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
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零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捌萬玖仟柒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三百零二年九十五月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零捌拾柒元
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
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
本件依兩造所簽立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21條約定,兩
造
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
,本院自有
管轄權;又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9月24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並持用GEORGE&MARY卡,約定借
款動用
期間為期1年,期滿30日前,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
之意思表示並經原告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1
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滿時亦同,由被告所開設帳戶內
循環使用,自借款日起,以35日為還款周期,每期應繳金額
係還款金額加計未繳帳務管理費,借款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18
.25 計算,按日計息,如未依約繳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延滯期間按年息百分之20計息,
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
本金新臺幣(下同)189,766元、給付期限前之利息3,321元
,合計193,087元,其中189,766元另應自95年3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
上開約定計算利息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
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GEORGE&MARY卡申
請書、交易
記錄一覽表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
堪
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即屬有據,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
書記官 陳立俐
法 官 劉又菁
上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