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原 告 譽太環保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
被告通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4,
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
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
適用,依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路○段○○○巷○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