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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字第 380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譽太環保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4, 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 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用,依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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