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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字第 38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 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九十六年九月三日送達原告受僱人張世杰,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台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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