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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字第 385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俊源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 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 二、茲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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