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俊源
被 告 甲○○
上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
被告
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依
上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
二、茲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