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
被告乙○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第一項、第二項金額
共核定為新臺幣1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追加之聲明係屬因
非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是原告共應繳納新台幣4,220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11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3,110元,依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