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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字第 390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於民國96年8月30日,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欠款, 查,乙○國民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號,已於起訴前即95 年12月12日死亡,有被告乙○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開說 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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