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9449號
原 告 柏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阿物國際事業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
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柒佰伍拾元,
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伍佰叁拾元。
㈡本件請求之
法律依據?被告應給付金額之計算方式及依據?
原告完成服務工作之證據?並請將
上開事實等
按時間發生先
後順序條列載明。
㈢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附書狀磁片送本院及
繕本逕送被告回證
送本院。並攜證物原本及被告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