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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字第 398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00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6年9 月4 日,起訴請求被告甲○○給付欠 款,查,甲○○國民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號,已於起 訴前即95年9月1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甲○○之戶 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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