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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字第 399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於民國96年9月5日,起訴請求被告甲○○清償借款, 查,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起訴前 即96年3月17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甲○○之戶籍謄 本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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