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0074號
原 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乙○○、甲○○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應繳
裁判費新
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伍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上載明:本件訴訟標的
法律關係及原事實
?符合簡易案件之依據?
系爭本票原本在何處?對系爭本票
債務之前有無和解?證據為何?並請
按事實發生先後順序以
條列方式載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並附證據。又
上開書狀
繕本二件請逕寄送被告,回證送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