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0074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上二人
訴訟
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
複代理人 吳忠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
1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9月
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