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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字第 408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0839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三禾多影音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玖佰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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