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0839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三禾多影音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佰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玖佰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