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0886號
原 告 紙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長義科技友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叁佰貳拾柒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叁佰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一份(附書狀磁片)。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