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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字第 408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0886號 原   告 紙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被告長義科技友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叁佰貳拾柒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叁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附書狀磁片)。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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