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71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6年北簡字第5710號給付
遷讓房屋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拾壹萬
伍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新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