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6268號
上 訴 人 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肯果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
肆仟捌佰叁拾捌元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肆
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