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96年度北簡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甲○○
上
聲請人與
相對人乙○○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
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
條第2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未提出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之釋明,故其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素勤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