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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救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陳瑞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麥當勞餐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分會准 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 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間台灣麥當勞餐廳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准予法律扶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 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扶助律師接案 通知書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人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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