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北簡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乙○○
法定
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陳瑞和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台灣麥當勞餐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
賠償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分會准
予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
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規定。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間台灣麥當勞餐廳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准予法律扶助,
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
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扶助律師接案
通知書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人
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