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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聲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聲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民法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96年 度北簡字第26247號第一審判決,相對人已於96年8月27日 提起上訴,本件判決尚未確定,聲請人聲請確認訴訟費用即 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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