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聲 請 人 丁○○
甲○○○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
當事人間
拆屋還地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970元,及自本裁
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6年度北簡
字第436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素勤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070元
土地複丈費 5,900元
合 計 10,970元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