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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聲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達乘實業有限公司             5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肆佰元,及自本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6年度 北簡字第23521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一審訴訟費用 。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依後 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惠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400 元 合 計 5,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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