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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聲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6年度北簡字第19380號清償借款事件,聲請 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6年度 北簡字第19380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第一審訴 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惠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180元 含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 合 計 5,1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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