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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聲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聲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黃春桂 相 對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保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參拾元後,本院九十六年度執 字第五三五四六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六年度 北簡聲字第三九九一九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 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請聲裁 定停止本院96年度執字第53546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經 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96年度北簡字第39919號之訴卷宗審 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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