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北簡聲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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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
擔保新臺幣陸萬參仟陸佰陸拾元後,本院九十六年度執
字第五九一三一號執行事件之
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六年度
北簡字第四一六九五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
停止。
理 由
一、
按:「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
起
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96年度執字第59131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本院
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6年北簡字第4169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民
事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