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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聲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聲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乙○○             2 相 對 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保新臺幣陸萬參仟陸佰陸拾元後,本院九十六年度執 字第五九一三一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六年度 北簡字第四一六九五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 停止。 理 由 一、:「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96年度執字第59131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本院 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6年北簡字第4169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民 事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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