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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補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37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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