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381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
被告翊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丙○○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柒拾伍萬壹仟柒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
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