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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補字第 3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38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與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臺北市○○路○○○巷○弄 ○號4樓頂樓加蓋房屋之現值證明,並其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上揭房屋現值之相 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 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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