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38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
被告乙○○、丁○○、丙○○ (均為劉文欽之
繼承人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柒佰零叁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區○○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