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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補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38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丁○○、丙○○ (均為劉文欽之繼承人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柒佰零叁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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