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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補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38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台灣羅伯特博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貳萬玖仟零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萬玖仟零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巫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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