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39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乙○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參拾參萬
柒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零陸拾陸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