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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補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39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與甲○○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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