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39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與甲○○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區○○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