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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8 年度北簡字第 292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922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方禾蓁(原名方如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利息起算日「民國九十八年十九月十三日」之記載,更正「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原告聲請更正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