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93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鋒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壽榮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詹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武營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
肆佰玖拾元,應徵
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